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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27****63XA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民初7号、(2020)粤民终269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执12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3
    发布日期 2021-11-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30210600843】。一、(2020)粤民终2692号民事判决书综上所述,腾邦商业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二、(2020)粤19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0元以及利息8208333.34元、罚息、复利(罚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100000000元基数,自2020年1月4日期按年利率19.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计算方式为:截止2020年1月3日复利372734.51元,后续复利以8208333.34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19.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限被告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三、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对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前海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5000万股份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杈:四、被告腾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钟百胜对被告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581649.56元,由被告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腾邦集团有限公司、钟百胜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腾邦集团有限公司、钟百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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