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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27****63XA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民初1156号
    案号 (2021)粤03执29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日期 2021-07-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12602478】。一、被告深圳市前海融易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本金18000万元; 二、被告深圳市前海融易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利息、罚息和复利(截至2020年8月17日,共计欠付利息3299959.82元、罚息10903485.07元、复利228742.36元。自2020年8月18日起,以本金9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75%计收罚息;以利息2358883.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75%计收复利;以另外90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收罚息,以利息941076.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收复利); 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上述债权为限对被告深圳市前海融易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发放小额贷款产生的所有应收账款本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钟百胜为被告深圳市前海融易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钟百胜以其名下财产履行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前海融易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述付款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6571.75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2744.75元,由被告深圳市前海融易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钟百胜共同负担1018827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预缴的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向其径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预缴的诉讼费用957896.45元,本院退回955151.7元,三被告应负担之101382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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