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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阳市新广文化影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宁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87269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北民初重字第14号
    案号 (2016)豫0503执10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24
    发布日期 2016-12-1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阳市新广文化影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阳建工(集团)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69212.98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1998年10月1日起至债务人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安阳市新广文化影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阳建工(集团)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安阳建工(集团)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98元,由原告安阳建工(集团)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60元,由被告安阳市新广文化影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3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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