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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沈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71****56X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91民初642号
    案号 (2020)辽0191执恢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3
    发布日期 2020-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市兴辉液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辽路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 二、被告沈阳市兴辉液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辽路支行利息及罚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按照年利率10.8%计算;罚息计算方法:以借款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8%上浮50%计算。需在利息及罚息中扣除被告沈阳市兴辉液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支付给原告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辽路支行的利息9401元); 三、被告沈阳沈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郭玉琢、郭经伟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沈阳沈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沈阳市兴辉液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郭玉琢、郭经伟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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