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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沈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玉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57625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311民初1876号
    案号 (2017)辽0111执10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0
    发布日期 2018-09-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沈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海城市鸿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3387190.23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387190.23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从2014年11月9日计算至法院确认被告付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7137元,由原告海城市鸿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35元,由被告沈阳沈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102元。 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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