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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市振淮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0013****758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02民初547号
    案号 (2020)苏0302执11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日期 2020-1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徐州市振淮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苏中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17273.54元及利息(以2317273.5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从2015年2月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总额以400000元为上限);-17-二、江苏中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徐州市振淮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基坑支付工期损失460000元;三、驳回徐州市振淮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591元、鉴定费184000元,合计246591(江苏中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预缴137260元、徐州市振淮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缴109331元),由中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868元,被告徐州市振淮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37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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