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海市监工罚(2020)1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因上述商品应售价格和实售价格基数难以准确公允的确定,违法所得无法准确计算,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 2、罚款5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13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唐世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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