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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海市监工罚(2020)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因上述商品应售价格和实售价格基数难以准确公允的确定,违法所得无法准确计算,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警告; 2、罚款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3
    决定机关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唐世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