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四)质监罚字稽查〔2016〕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计量类 |
行政处罚内容 | 你海鲜城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因你海鲜城销售的水产品均为零售,难以核实消费者购买的具体数量并赔偿损失,本局决定给予你海鲜城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你海鲜城使用的计量器具经过检定合格后方可正常使用;2、没收违法所得柒仟贰佰叁拾元整(7230元);3、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罚没合计:玖仟贰佰叁拾元整(923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6-03 |
决定机关 | 四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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