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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永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20074****682D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212民初2479号
    案号 (2018)鲁0212执2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9
    发布日期 2018-03-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州金康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4046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7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常州金康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的起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93元,由被告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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