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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润先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39826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212民初3653号
    案号 (2017)鲁0212执13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26
    发布日期 2017-11-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盐城盛鼎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878716.05元; 二、被告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盐城盛鼎机电工业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货款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8月1日其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4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4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3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3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278716.0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被告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实际清偿范围内,可向被告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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