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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型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71098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沛民初字第00662号
    案号 (2016)苏0322执15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01
    发布日期 2016-05-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守川货款142100元,赔偿利息损失103958.71元,以上合计246058.71元。 二、驳回原告孙守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2元,由被告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912元,由原告孙守川负担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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