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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兰卫水罚〔202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现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关于“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中的较重违法程度,生活饮用水指标超检测项目标项目4项以上的,裁量幅度为“罚款3506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对你公司进行处罚裁量,本局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1
    决定机关 兰溪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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