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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瀚海(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8MA****W07N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6民初29596号
    案号 (2022)津0116执17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25
    发布日期 2022-0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薛文海与被告瀚海(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372452元及自2021年9月7日始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房屋转让(置换)协议及备忘录,原告受让被告开发建设的空港经济区航空路3号东软瀚海健康园1#南-1-1301房屋使用权,房屋总价款682452元,其中首付款372452元。上述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首付款372452元。2021年8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退房协议,解除了房屋转让(置换)协议,被告应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372452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未返款。庭审中,被告认可上述事实,同意延期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瀚海(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前返还原告薛文海购房款372452元及自2021年8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2021年12月13日前的给付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如果被告于2021年12月13日未按期足额给付,则自2021年12月14日始以尚欠购房款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给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为止;三、案件受理费6892元,减半收取3446元,保全费2382元,由被告负担,于2021年12月13日前一并给付原告;四、2021年5月31日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解除,就该合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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