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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德市城(二)罚决字〔2021〕 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内容 德阳大参林投资有限公司违反了《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德阳大参林投资有限公司警告,责令停工,并处工程总造价236164.45元(大写:贰拾叁万陆仟壹佰陆拾肆元肆角伍分)1.4%即3306.30元(大写:叁仟叁佰零陆元叁角零分)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6
    决定机关 德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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