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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焦作市中泰永昌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永仓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34055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解民二初字第00452号
    案号 (2017)豫0802执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3
    发布日期 2017-01-05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焦作市中泰永昌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帅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43523.4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全部本息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本案诉讼费888元,由被告焦作市中泰永昌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预交的费用不再退还,待执行时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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