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城建第十九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0073****719K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80民初2949号 | 
| 案号 | (2021)川0180执19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城建第十九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传坤支付工程款321,168.7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21,168.7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为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被告中城建第十九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传坤返还往来款759,702.26元;三、驳回原告张传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14元,由被告中城建第十九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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