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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07L7NM-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09民初5160号
    案号 (2020)京0109执17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5
    发布日期 2020-10-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中新鸿泰(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胡晓云借款本金94 902.49元并支付利息(以94 902.49元为本金,按照年息10%的标准,自2018年4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二、河北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对中新鸿泰(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河北保通数据基数有限公司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新鸿泰(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胡晓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中新鸿泰(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河北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中新鸿泰(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河北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17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胡晓云负担127元(已交纳);公告费960元,由中新鸿泰(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河北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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