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0056****029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412民初3667号
    案号 (2019)苏0412执37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4
    发布日期 2019-11-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州市回力化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借款本金70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二、被告常州市回力化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律师费207900元。三、如被告常州市回力化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就被告戴雨珊设定抵押的坐落于常州市钟楼区新城首府5幢2803室的不动产[苏(2017)常州市不动产证明第20170047158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4450000元的限度内优先受偿。四、被告江苏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戴朝晖、张芳琴、孙健峯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常州市回力化塑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5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7256元,由被告常州市回力化塑有限公司、江苏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戴朝晖、张芳琴、孙健峯、戴雨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