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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木易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光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1475****205E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14民初10093号
    案号 (2018)粤0114执51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12
    发布日期 2018-07-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光伟、广州市木易木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伟标、黄永忠偿还借款本金728414.45元; 二、被告杨光伟、广州市木易木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伟标、黄永忠付清上述借款的利息(以728414.45元为基数,从2013年11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卢伟标、黄永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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