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21]364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0年12月8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未按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喷漆工序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转,其中一个抽风机的检查门及活性炭箱顶部的检查门敞开,部分喷漆废气未经有效处理直接从两个检查门排放至外环境。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叁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2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