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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余市振源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50073****35X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502民初5770号
    案号 (2021)赣0502执43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3
    发布日期 2021-1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钟庆华截至2020年6月30日欠原告李幼英借款20万元、利息31万元,自愿在2020年12月31日前付给原告李幼英10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付给原告李幼英1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付给原告李幼英10万元、2022年6月30日付清余款21万元并按年息20%付清从2020年7月1日起到借款还清的利息,原告李幼英表示同意; 二、被告新余市振源工贸有限公司同意对被告钟庆华欠原告李幼英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李幼英表示同意; 三、案件受理费44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钟庆华、新余市振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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