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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余市振源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钟庆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63643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502民初373号
    案号 (2018)赣0502执21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9
    发布日期 2018-11-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余市振源工贸有限公司欠原告李水富货款五万五千元,被告新余市振源工贸有限公司同意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一万元,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一万元,余款三万五千元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原告李水富表示同意; 二、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七十六元,减半收取五百八十八元,被告新余市振源工贸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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