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星星营地房车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32****70X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民终11124号 |
案号 | (2021)粤1973执573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31218603613】。(一审): 一、确认案涉《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于2020年3月9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陈星志、东莞星星营地房车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李志钿、李泽林返还《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所涉荒山果园; 三、被告(反诉原告)陈星志、东莞星星营地房车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李志钿、李泽林支付违约金(以8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0日期,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反诉原告)陈星志、东莞星星营地房车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李志钿、李泽林支付律师费4万元;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陈星志、东莞星星营地房车投资有限公司所有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备案本诉受理费1684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陈星志、东莞星星营地房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064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陈星志、东莞星星营地房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依据裁判主文(二审): 本案按上诉人陈星志、东莞星星营地房车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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