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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浩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42505****242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425民初1862号
    案号 (2021)闽0425执11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1
    发布日期 2021-11-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福建省浩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福建省华联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09,770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3,209,77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对福建省浩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2#厂房享有的抵押债权优先于福建省华联建设有限公司对福建省浩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价款债权。 三、驳回福建省华联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804元,减半收取16,402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478元,减半收取16,239元,合计32,641元,由福建省浩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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