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51319****945Q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306民初15925号
    案号 (2021)粤0306执240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28
    发布日期 2022-04-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11627384】。原告:深圳市领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富通丽莎花都A栋商铺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1980313C。法定代表人:许敏全。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志,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峻男,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文光东山大道中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1932779450。法定代表人:吴健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意福,男,系公司员工。原告深圳市领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尚欠原告深圳市领通投资有限公司货款819181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261539.35元,两项共计9453353.35元;原告同意被告仅需支付9050000元(其中包含本金819181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858186元)了结此案。二、被告同意分七期支付上述款项,被告应于2021年6月26前向原告支付1200000元;被告应于2021年7月至2021年9每月26日前分别向原告支付1000000元;被告应于2021年10月至2021年11月每月26日前分别向原告支付1600000元;被告应于2021年12月26日前向原告支付尾款1650000元。被告已支付款项的支付顺序为先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后支付本金。上述款项付至原告指定的收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国会大厦支行,开户名:深圳市领通投资有限公司,账号:44201618500052507800)。三、若被告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因本案事由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此终结,任何一方不再以本案事由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若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可按9453353.35元未支付款项及利息(利息以本金8191814元中的未支付部分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诉讼费39878元,保全费5000元。四、本案诉讼费39878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44878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各方当事人同意本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98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878元均由原告深圳市领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