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穗海工商处字[2018]318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假冒伪劣)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东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431943R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46号松园大厦二层至三层法定代表人:鲍东昇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17年3月30日,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案件线索转办函(穗工商消转字〔2017〕026号)及编号为(2016-101)GDGS32-003的报告,报告主要内容:样本为“Mama&Bebe”牌汽车儿童安全座椅[型号:霹雳加强型ISOFIX(Ⅰ/Ⅱ/Ⅲ组)],样本所检项目第1项“动态试验”严重不合格、第3项“标识”轻微不合格和第4项“说明书”较严重不合格,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通过苏宁易购网站(https://www.suning.com)销售同款产品。当事人存在涉嫌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我局于2017年8月2日立案查处。经查明:苏宁易购网站(https://www.suning.com)中“苏宁自营”商品的经营者为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当事人负责“苏宁自营”商品在广州区域的供应商品、提供配送、质量保障、售后服务及开具发票等事宜。当事人从江苏华时新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型号为霹雳加强型ISOFIX(Ⅰ/Ⅱ/Ⅲ组)的“Mama&Bebe”牌汽车儿童安全座椅,通过该平台销售。该产品由宁波市博林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2016年6月7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前山乐世界购物中心B107的优车宝贝贸易有限公司正在销售的“Mama&Bebe”牌汽车儿童安全座椅[型号:霹雳加强型ISOFIX(Ⅰ/Ⅱ/Ⅲ组)]进行质量抽检,并委托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该产品抽检样品进行质量检验。2016年7月21日,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016-101)GDGS32-003,检验结论为:样本所检项目第1项“动态试验”严重不合格、第3项“标识”轻微不合格和第4项“说明书”较严重不合格,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我局查核涉案产品进销存数据,确认当事人进销不合格产品的情况如下:“Mama&Bebe”牌汽车儿童安全座椅映山红色进货数量为1张,进货价1650元/台,已销售1张,售价为1980元/张,库存0张,货值1980元;同款浅咖啡色进货数量为1张,进货价1650元/台,已销售1张,售价为1730元/张,库存0张,货值1730元。据此,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汽车儿童安全座椅的货值为3710元,违法所得为410元。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具的情况说明一份;2.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编号为编号:(2016-101)GDGS32-003的《检验报告》;3.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照片4张、当事人销售涉案汽车儿童安全座椅进销数据列表;       4.当事人提供的涉案汽车儿童安全座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对本局认定的上述事实,没有提出异议。2018年5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工商海分告字(2017)第0201708050000090-000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愿意接受处罚无异议。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一般,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并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10元,处以罚款9000元。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999号,020-89088860)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出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25
    决定机关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鲍东昇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