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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海工商处字[2016]3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假冒伪劣)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东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40000000029447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46号松园大厦二层至三层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鲍东昇经查明:当事人通过于其自有网络销售服务平台www.suning.com销售由生产商常州市童佳儿童座椅有限公司供货的“童佳贝贝”牌汽车儿童安全座椅(型号:TJ603)和由生产商上海帛琦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供货的“Pouch”牌汽车儿童安全座椅(型号:Q15)。2016年6月22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上述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并委托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该产品抽检样品进行质量检验。2016年7月21日,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016-101)GDGS32-018,检验“童佳贝贝”牌汽车儿童安全座椅(型号:TJ603),结论为:样本所检项目第1项“动态试验”和第4项“说明书”不符合标准要求,依据抽检评定程序,判定样本单元为A类不合格,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编号:(2016-101)GDGS32-019,检验“Pouch”牌汽车儿童安全座椅(型号:Q15),结论为:样本所检项目第1项“动态试验”、第3项“标识”和第4项“说明书”不符合标准要求,依据抽检评定程序,判定样本单元为A类不合格,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当事人已于2016年8月16日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提出不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我局对当事人库存的“童佳贝贝”牌汽车儿童安全座椅(型号:TJ603)和“Pouch”牌汽车儿童安全座椅(型号:Q15)留样备份各1张依法进行扣押。我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涉案商品列表》和《关于pouch和童佳贝贝的经销数据截屏》,确认其进销不合格产品的情况如下:1、“童佳贝贝”牌汽车儿童安全座椅(型号:TJ603)的进货数量为2张,进货价是378.1元/张,已销售1张,售价418元/张,库存1张(复检备样);2、“Pouch”牌汽车儿童安全座椅(型号:Q15)的进货量7张,进货价是475元/张,已销售1张,售价649元/张,库存1张(复检备样)。据此,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童佳贝贝”牌汽车儿童安全座椅(型号:TJ603)的货值为836元,违法所得为39.9元,销售“Pouch”牌汽车儿童安全座椅(型号:Q15)的货值为4543元,违法所得174元。综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为5379元,违法所得为213.9元。以上事实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一般,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童佳贝贝”牌汽车儿童安全座椅(型号:TJ603)和“Pouch”牌汽车儿童安全座椅(型号:Q15)各1张;二、没收违法所得213.9元;三、处以罚款12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罚款,并到我局江南中所办理没收手续。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0-12
    决定机关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鲍东昇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