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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0066****22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5民初481号、(2018)闽05执2641号
    案号 (2019)闽0583执39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8
    发布日期 2019-06-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贷款本金32485531.43元及截止2018年5月1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673454.66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17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编号为0******02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 二、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律师费25500元; 三、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洪德钦、洪明婷、洪德佳、唐芳平、蔡学宇对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洪德钦、洪明婷、洪德佳、唐芳平、蔡学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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