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0066****22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民初76号 |
案号 | (2019)闽0583执34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04 |
发布日期 | 2019-03-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截止至2016年7月1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377068.34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前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 二、被告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付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100000元; 三、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本金2000万元、截至2016年5月2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100000元的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或驳回破产申请之前,原告应通过破产程序向其主张保证责任); 四、被告福州开发区海天地贸易有限公司、蔡建设、王丽琴、蔡吉林、周嘉萍、蔡建生、洪锦云对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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