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0066****22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民初289号,(2017)闽05执453号 |
案号 | (2019)闽0583执18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04 |
发布日期 | 2019-03-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49463592.96元及相应的罚息(其中垫款本金19763592.96元的罚息自2015年6月1日起计算,垫款本金9900000元的罚息自2015年7月6日起计算,垫款本金9900000元的罚息自2015年7月7日起计算,垫款本金9900000元的罚息自2015年7月8日起计算,均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因本案诉讼委托律师而支付的律师费50000元; 三、如被告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被告泉州艾格斯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园美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国用(籍)第31080185号、第31080186号、第31080188号】在编号(2014)泉清银信高抵字第0050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本金限额30134700元相应的罚息、实现债权费用等的范围范围内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限额50000000元及相应的罚息、律师费5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垫款本金19763592.96元的罚息自2015年6月1日起计算,垫款本金9900000元的罚息自2015年7月6日起计算,垫款本金9900000元的罚息自2015年7月7日起计算,垫款本金9900000元的罚息自2015年7月8日起计算,均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2016年6月30日止),被告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之前或驳回破产申请之前,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应在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中向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主张保证责任); 五、被告蔡学宇、蔡建生、蔡吉林对被告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限额50000000元及相应的罚息、实现债权费用等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蔡学宇、蔡建生、蔡吉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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