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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公(网)行罚决字[2020]0147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海宁市大元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6月28日上午,海宁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海宁市大元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om自2017年以来,管理疏忽,网站后台弱口令,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海宁市大元公交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1
    决定机关 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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