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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英雄乳业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江小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551607-4
    执行依据文号 null洪劳人仲案字[2014]第374号
    案号 (2016)赣0192执1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1
    发布日期 2016-12-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2年11月至2014年3月之间工资差额20124.5元;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缴纳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的养老、医疗保险,双方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具体数额以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当日核算为准。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申请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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