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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市溧水区博瑞特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光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88969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建民初字第01163号
    案号 (2013)建执字第010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10-29
    发布日期 2016-12-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光明、束晓华于2013年10月15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冯渊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期限自2012年10月14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溧水县博瑞特工艺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吴光明、束晓华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吴光明、束晓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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