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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嵊市监处〔2021〕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生产的家用燃气灶具137台;、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3.处以罚款人民币70000元,罚没款合计703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8
    决定机关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吴茂青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