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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盐业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96402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91民初12613号
    案号 (2019)豫0191执158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19-11-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州神牛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8 799 945.93元、利息364 351.15元,罚息807 072.6,复息73 381.84元,合计10 044 751.52元(暂计至2017年11月13日),之后利息、罚息、复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 二、被告河南省盐业担保有限公司、姚万林、荆风先、曲世军均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河南省浩宇管道有限公司、曲世军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在900万元的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 069元,公告费78元,共计82 147元,由被告郑州神牛铸造有限公司、河南省浩宇管道有限公司、河南省盐业担保有限公司、姚万林、荆风先、曲世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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