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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泉州市海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志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0015****49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泉民初字第599号
    案号 (2018)闽0583执恢13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2
    发布日期 2018-07-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泉州市海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洪耀宇借款本金105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本金700万元自2013年4月23日起,本金350万元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但应扣除被告已偿付的193万元); 二、被告洪振基、洪振展对被告泉州市海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市海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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