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拥军制药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0555696-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民初5号 | 
| 案号 | (2021)冀04执44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邯郸市卓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河北靖强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 196 940.7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14年8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邯郸市拥军制药有限公司、马海峰对本判决第一项邯郸市卓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负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邯郸市拥军制药有限公司、马海峰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邯郸市卓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河北靖强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 130元,由河北靖强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 213元,由邯郸市卓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拥军制药有限公司、马海峰共同负担235 91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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