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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拥军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55569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磁民初字第0096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冀0427执恢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0
    发布日期 2019-02-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李智慧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王合永借款本金1140万元及利息; 2.被告马海峰、牛文书、邯郸市拥军制药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智慧返还原告王合永借款本金114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3.驳回原告王合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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