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拥军制药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0555696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磁民初字第00965号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2019)冀0427执恢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磁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1-10 | 
| 发布日期 | 2019-02-14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李智慧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王合永借款本金1140万元及利息; 2.被告马海峰、牛文书、邯郸市拥军制药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智慧返还原告王合永借款本金114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3.驳回原告王合永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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