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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青青禾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22MA****314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3401民初2700号
    案号 (2021)川3401执24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5
    发布日期 2021-1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青青禾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西昌市金地绿色蔬菜有限公司货款136213.30元;二、被告成都青青禾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西昌市金地绿色蔬菜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从2021年2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三、驳回原告西昌市金地绿色蔬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68.00元,减半收取2784.00元由被告成都青青禾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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