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卫公一罚字[2018]0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的用品用具进行消毒、保洁工作;工作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为顾客开展服务活动 |
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本案现已查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19 |
决定机关 | 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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