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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卫公一罚字[2018]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的用品用具进行消毒、保洁工作;工作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为顾客开展服务活动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本案现已查结。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19
    决定机关 长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