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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艳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盖朝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43550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20民初01658号
    案号 (2017)沪0120执73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8
    发布日期 2017-11-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艳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南航公路2880号场地并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孙贤记; 2、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艳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孙贤记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占有使用费人民币437,500元,以及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并返还日止按年标准人民币300,000元计算的占有使用费; 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艳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孙贤记以人民币15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以人民币287,5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4、支付本案执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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