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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兴化市董北富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0056****394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02民初2100号
    案号 (2020)苏1202执23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1-02-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兴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178000元以及截止2019年12月30日的利息、罚息4925.52元,并给付自20194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二、被告黄志方、王洪所、兴化市宏乐水暖电器经营部、兴化市董北富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黄志方、王洪所、兴化市宏乐水暖电器经营部、兴化市董北富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承担偿还责任后可以向被告王兴洪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88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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