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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兴化市董北富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77803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02民初1052号
    案号 (2019)苏1202执22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2
    发布日期 2020-01-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忠祥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贷款本金4155462.06元,利息、罚息241585.34元(截止2019年2月18日)及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承担律师代理费134830元;二、被告张华英、陈忠明、兴化市戴南双飞不锈钢制品厂、兴化市明巍不锈钢制品厂、兴化市董北富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向陈忠祥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48055元,由诸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诸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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