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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核工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2506****389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04民初13309号
    案号 (2021)皖0104执42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日期 2021-05-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物资贸易(宁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华祺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钢材款19840399.2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24日起以19840399.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的加价款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19840399.2元为基数按2020年9月14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顺延计算的加价款至款清之日止;8二、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物资贸易(宁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华祺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15000元;三、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国高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中核工置业有限公司、何俊生、高梓峻对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物资贸易(宁国)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中核工建设集团物资贸易(宁国)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华祺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中核工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六套房屋[位于无为县无城镇中俊理想城C区35幢01室、02室、36幢01室、02室、37幢01室、02室、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皖(2019)无为县不动产权第0006090号、0006089号、0006125号、0006087号、0006094号、000609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华祺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412.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412.40元,由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物资贸易(宁国)有限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物资贸易9有限公司、宁国高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中核工置业有限公司、何俊生、高梓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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