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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00010****084R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1103民初1357号
    案号 (2018)辽1103执15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10
    发布日期 2019-02-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北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100万元,并自判决之日起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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