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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智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菊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17129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5民初61163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149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20
    发布日期 2018-11-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智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谢俊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计武兵返还借款20万元;   二、被告上海智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谢俊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计武兵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020元,由被告上海智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谢俊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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