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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工商检处字〔2017〕第3202016101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广告引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未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未明确表示。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二、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2-07
    决定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
    法定代表人 严克勤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