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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综执罚字〔2019〕第040201190725009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它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原杭州市江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为,你单位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扰乱了城市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秩序,侵害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制度。你单位的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的规定,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原杭州市江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22
    决定机关 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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