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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昆山市采帆航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廉月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93002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83民初11051号
    案号 (2017)苏0583执58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05
    发布日期 2017-08-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成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仁义押金8500元、场地租金30277.81元及场地损失6657.3元。 二、被告昆山市采帆航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仁义房屋租金及卫生费1529.67元。 三、驳回原告张仁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790元,评估费1750元,合计3540元,由原告张仁义负担1540元,由被告刘成文负担1950元,被告昆山市采帆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0元。该款原告张仁义已预交,被告刘成文、昆山市采帆航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负担部分支付原告张仁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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