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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海综执罚决字〔2021〕第08-01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被处罚单位海宁市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上午,派遣车牌号为“浙FF7986”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海宁市袁花镇金鑫混凝土公司,装运预拌混凝土至尖山新区滨海路工地,途径海宁市尖山新区祥虹路与滨海路交叉口北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混凝土物料遗撒,遗撒面积12平方米。本局认为,海宁市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限海宁市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违法所得及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27
    决定机关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